刚刚做题目看到这题:
依诉愿法规定,人民因行政机关对其依法申请之案件予以驳回,
认为其权利受损者得提起下列何种诉愿?
(A)撤销诉愿
(B)课予义务诉愿
(C)公民诉愿
(D)确认诉愿
答案是:A
林清老师的解析:
此题解答依诉愿法第1条、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2项之规定,
以及所有历来部颁之答案,均为课予义务诉愿(诉讼)之拒绝申请之的诉愿(诉讼)
,绝对不可能为(A)之撤销诉愿,否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2项将形同具文。
部颁答案应为错误,宜为(B)才对。
BUT!!
之前听陈治宇老师的函授,印象中老师好像说“没有课予义务诉愿”
因为台湾立法的品质...you know~所以课予义务诉讼的诉愿前置是“撤销诉愿”
我在法典上的纪录,也是将行诉第5条内的诉愿程序画箭头写“诉愿法第1条”
...
但诉愿跟行政诉讼这块真是搞得我乱七八糟,
听了两次也不确定有没有误植或记忆错误的地方...
想请问我对陈治宇老师说法的记忆是对的吗QQ
谢谢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