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甲厂商谎称民众中奖净水器,电话通知民众有主动告知价值32500,同意安装者须自付
奖品价值10%自付额3250
但净水器成本却明显低于自付额的3250
且3250也并非中奖税额,厂商承认为办理活动的管销费用
请问这样是否成立刑法诈欺
我认为是有的
虽然价值可能没有悬殊这么大
可是厂商框骗民众10%是税额(税应由国家征收)却将10%收归自己口袋
应该有成立诈欺
Q2 承上
甲厂商是以台中观光局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的主办活动名义向民众表示是在这个活动中奖
的
让民众以为是台中观光局及农业局的抽奖活动,而为上述行为
这样是否构成加重诈欺(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为之)
因为案件是由公平会处分书找出来的
里头并没有写到刑法部分
只是读了想去讨论是否有刑法的适用><
Q2我认为是厂商以活动名义让民众以为是观光局农业局的活动,进而对甲松下戒心,讨论
是否要领取净水器,再借此收10%费用,应该有利用政府机关名义为上述行为
违反公交法的案件有没有必要再以刑法处罚
上述案件以公交法来处罚是罚缓
有必要再用刑法来处罚他吗
以上是我的看法,麻烦各位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