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规则》第19条修正建议如下:
本考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
第一试成绩高低顺序,以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三十择优录取,计算录取
人数遇小数点时,采整数予以进位录取,如其尾数有二人以上成绩相同
,均予录取。
第二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第二试成绩高低顺序,以全程到考人数百
分之三十为及格标准。计算录取人数遇小数点时,采整数予以进位录取
,如其尾数有二人以上成绩相同,均予录取。但第二试笔试应试科目有
一科目成绩为零分者,不予及格。
本考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第二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
第二试成绩高低顺序,分别以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五款各该选试科目全程
到考人数百分之三十为及格标准。计算录取人数遇小数点时,采整数予
以进位录取,如其尾数有二人以上成绩相同,均予录取。但第二试笔试
应试科目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除选试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计成绩未
达全部应考人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五十成绩标准者,均不予及格。计算
全程到考人数遇小数点时,采整数予以进位。
各试录取标准,应经典试委员会决议之。
理由:这样子就相当于实施新制前几年8.X%的及格率了;而且考试制度
有重大变革,应该给予考生至少两年时间的缓冲期去因应。
PS:这是我写修正建议,事实上考选部真想控制律师及格率,根本很简
单,只要从到考人数多少%为及格标准这部分来调整就好了。另外草案
没有缓冲期实在太离谱了,起码应该给两年的缓冲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