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法 第20-1条》
前条第二项之财务报告及财务业务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告申报之财务报告,其主
要内容有虚伪或隐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对于发行人所发行有价证券之善意取得人、
出卖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下略)
《证券交易法 第20条第2项》
发行人依本法规定申报或公告之财务报告及财务业务文件,其内容不得有虚伪或隐匿之情
事。
as tittle,我的问题是:
“财务预测”是否属于第20条第2项之“财务业务文件”
故有第20-1条损害赔偿之适用?
(以实务见解为准)
我本来以为是,但学X解题书说不是
又听说这本解题书有点错误,甚至有写反,所以想上来向各位请教
先谢过各位大德解惑了,感激不尽,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