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106关务四等行政法概要
三、设有某一直辖市市立运动中心之游泳池,因常发生窃盗事件,于是于利用规则中规定
,入场之市民须出示身分证及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俗称良民证),否则不准进入。
问:该利用规则的属性和出示证件与良民证是否违反行政法原则
后者当然是违反第七条的比例原则,但我的问题是卡在前者
关于公营造物的利用规则,我目前有查到两个说法
1.依照行政程序法92条2项后段“一般使用”,将公营造物利用规则定性为对利用人之
一般处分。
2.认为利用规则属于对内的行政规则,性质是行政命令
请问这个部分目前是有两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