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板上问了问题
结果没有前辈听得懂小鲁想表达的问题
面壁思过中 反省国文程度之低下
今天在林清老师教科书上找到答案
整理出来
给大家做个参考
话说
北高雄真的没有警察跟法警的读书会吗
有没有人愿意收留小鲁的...
迟到的行政处分与续行诉愿 P5-26
诉愿人依诉愿法第2条规定提起诉愿,受理诉愿机关未为决定前,应作为之机关以作行政
处分,而诉愿人仍不服时,受理诉愿机关迳依诉愿法第82条第2项规定驳回诉愿,是否适
法?
一、机关于人民提起诉愿后始作成行政处分
(一)有利之行政处分
诉愿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受理诉愿机关未为前项决定前,应作为之机关已为行政处分
者,受理诉愿机关应认诉愿为无理由,以决定驳回之。”
(二)不利或并非完全有利之行政处分
1.受理诉愿机关不得依诉愿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将怠为处分之诉愿作驳回之决定,因就法
条之文义及其编列次序解释,该条“行政处分”,应指有利于诉愿人之处分而言
2.依程序保障、诉讼经济目的,诉愿机关应将怠为处分之诉愿续行为拒绝申请之诉愿
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2月联席会议
诉愿决定作成前,应作为之处分机关以作成行政处分非全部有利于诉愿人时,无须要求诉
愿人对于该处分重为诉愿,诉愿机关应续行诉愿程序,对嗣后所为之行政处分并为实体审
查
二、处分机关于诉愿决定前为行政处分,诉愿决定即应以无理由予以驳回之见解,人民
如对机关所为之行政处分不服,势必就迟到之行政处分重为诉愿,如人民不知应另为救济
,将丧失实体保障之机会,对人民权益之保障不够周延
三、以人民提起课予义务之目的观之,诉愿人因行政机关怠为处分而诉愿后,受理申请
之行政机关所为迟到之行政处分非完全有利于诉愿人,虽诉愿人仍可就该迟到之处分另行
诉愿,惟如此作法,程序不符经济原则
四、此一迟到行政处分并不影响诉愿程序之续行,性质上均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审查之
机制,基于同一法理,当无要求诉愿人须就迟到之行政处分,重新提起诉愿之理
小鲁刚刚把word直接复制贴上
结果排版缩排都跑掉了
小鲁已经尽量整理了
大家将就点看吧
也请前辈们提点小鲁的不足之处
感谢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