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俸给法第11条 同官等内调任高职等职务

楼主: gubber (gubber)   2016-11-05 17:01:36
想请问俸给法第11条第1项
在同官等内调任高职等职务时:
1.具有所任职等职务任用资格者,自所任职等最低俸级起叙。
 我的想法:
 
 如单列七职等,调任七到九职等职务,叙七本一。
2.如未达所任职等之最低俸级者,叙最低俸级。
 这边卡关了。不知道什么情形才会未达所任职等最低俸级,一直想成权理,
  
 麻烦各位先进解惑,谢谢!
作者: emily6637 (琦)   2016-11-05 17:56:00
你直接看俸表就知道了 假设有人透过考绩从荐七升到荐八连续两年都甲 就有办法升到荐八了 但是只有叙荐七本二荐七本二俸点(430) 荐八本一是(445)
楼主: gubber (gubber)   2016-11-05 18:15:00
可是这样不是没有八职等资格,不是要先权理叙原俸级?
作者: acid99 (习得乐观)   2016-11-05 19:21:00
我有另回一篇文,你再看看
作者: emily6637 (琦)   2016-11-05 20:29:00
俸给法不能只单看啦 你要结合任用和升迁甚至考绩推荐你看acid大的回文会更清楚而且以我举的例子不会没有荐八资格阿 都二甲了当然能升等
楼主: gubber (gubber)   2016-11-05 21:54:00
谢谢emily6637和acid99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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