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28条的疑虑

楼主: fish9167 (米斯柏格)   2016-10-11 13:58:37
新手初次看民法28条觉得有些疑惑?
依民法28条规定:法人对于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
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与该行为人连带负赔偿之责任。
我有疑惑的点在于(连带)?
因为既然法人和有代表权的董事为同一个法人格关系
,那么董事的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且不论违法或合法
就等于法人的行为吧!
那么若依上述的见解董事执行职务之侵权行为
应该就是等于法人的侵权行为,那么法人一个人负责才对吧?
何来的董事与法人负连带责任呢?
不知理解有无错误 请知道的人帮我解惑吧谢谢
作者: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11 14:05:00
法人自己不会做坏事呀!做坏事的是人,但如果因为董事执行职务而对于他人为损害之行为,法人该为此负责,董事自己本身“也”是该负责,所以董事跟法人都有责任,因此连带负赔偿责任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6-10-11 14:13:00
每次看到商事公司法类的都默默流泪
作者: waiting5566 (枫)   2016-10-11 14:28:00
28条类似采早期法人拟制说的看法 你用法人实在说来解读才会有觉得矛盾的地方目前通说已改采法人实在说下 法人本身已经可以构成184的主体 所以就没有必要再迂回的用28条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10-11 15:47:00
法人自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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