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在心得文中,后来想说干脆开一篇来分享。
刑事诉讼实务见解汇整:http://tinyurl.com/z2vwrol
当初是用W2003打的 用不同的程式开启排版可能有点乱掉(换行不正确) 可自行修正
这些实务见解的来源有三:
(1)林钰雄教授《刑事诉讼法》上下册
(2)曰旦裁判时报 (台北市立木栅图书馆的主题是"法律" 订了最多的法律杂志)
(3)司法院网站 (主要是去看释字理由书)
全部经过我自己整理,留下我觉得是精华的部份,所以并非判决原文照打。
使用方式...
不少考题其实都改编自重要的实务判决判例
例如 103高考 法廉 刑诉第四题
(1)检察官讯问证人或司法警察询问证人时,如仍录音或录影是否为刑诉法所禁止?
(2)承上,倘遇有检察官、司法警察讯(询)问证人笔录与录音录影内容不符时,
该不符部份之笔录,有无证据能力?
因为我几乎背下了自己整理的判决判例,所以马上知道考题重点是
99台上2017 → 讯问证人时录音录影非法所不许,倘遇证人笔录与录音录影不符,
应参刑诉 §100-1第2项相同之法理而予排除。
接着自己扩写 (1)强调录音录影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笔录正确性并防止不正讯问....等
(2)除判决所强调的类推法条而无证据能力外,也可能由询问规则切入,
评价不符....等
又如碰到考"传闻证据"的题目 可以自己组合丢上
(1)用 93台非117 介绍传闻证据的要件
(2)用 NO582 强调传闻例外,并非对质诘问权的例外
(3)所以 100台上2169 除客观不能接受诘问外,于审判中仍应接受诘问始得作为证据
(4)再用 100台上1708 强调要用传闻,裁判中应具体说明其如何符合传闻例外,可信性、
必要性,及心证理由
(5)丢上 100台上4889 及 101台上1561 介绍何谓可信性、何谓必要性
然后...就会发现内容多到时间来不及写了XDDD
P.S. 德派教授的立场多半认为传闻法则无必要(林钰雄、何赖杰、杨云骅...等)
虽然我自己非常推崇林钰雄教授(所以我也觉得传闻法则是多此一举)
但法条既然有、考试又会考,所以传闻法则这部份就得参考陈运财教授、
出家的王兆鹏教授等美、日派学者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