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有关于行政程序法的问题

楼主: zaidiuz (完好无缺)   2016-08-23 17:56:42
最近读行政程序法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问题...所以需要麻烦各位前辈解答...Orz
1.行政程序法第二条,第一项:本法所称行政程序,系指"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
第二项:本法所称行政机关,系指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表示意思,从
事公共事务,具有单独的法定地位之组织。
我的问题是:有关农田水利会,他是属于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机关,
那农田水利会为什么可以作成行政处分呢?
也就是说,为什么农田水利会可以适用程序行政法呢?
2.我最近作了一道题目:
关于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民间团体或个人,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其中非答案的一个选项:其实际执行受委托事项之人,应具有公务员任用资格
这个是否应该要改成,视为行政机关,抑或是把任用资格改掉呢?
因为我看国赔法的规定:...其执行职务之人于行使公权力时,视同委托机关之公务员。
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法中的受委托行使公权力的个人,是否算是公务员呢?
抑或是视为行政机关?
谢谢各位
作者: calmofwind   2016-08-23 18:01:00
1.法条再看仔细一点2.受托行使公权力不必具有公务员资格ex排气定检站依国赔法算,但是不同法律有可能不算
作者: kame0407 (燕雀安知鸿鹄之志 = =)   2016-08-23 18:25:00
你可以看一下行程法第二条第三项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8-23 18:39:00
简单讲,因为行程法和国赔法在处理不同的事情,所以受托行使公权力的私人有不同的地位,行程法在处理国家与私人间公法关系时,大多需要以公法上意思表示(处分或契约)作开展,那这时候受托私人为符合行政机关才能代表公权力主体为意思表示,自然就需要将该私人拟制成行政机关;而国赔法在处理公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因不法行为不涉及意思表示之有无,无须将私人拟制为行政机关,且为符合受害私人损害完全填补目的,将受托私人视为委托机关的公务员有其必要,所以二者才会有不同的定位。
作者: deviLINside (妳那好冷的小手)   2016-08-23 21:04:00
水利会,就二项所言之其他行政主体呀。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23 23:11:00
农田水利会是公法人喔他在水利法跟其他法规上有很特殊的地位国家、自治团体、农田水利会都是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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