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行政程序法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问题...所以需要麻烦各位前辈解答...Orz
1.行政程序法第二条,第一项:本法所称行政程序,系指"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
第二项:本法所称行政机关,系指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表示意思,从
事公共事务,具有单独的法定地位之组织。
我的问题是:有关农田水利会,他是属于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机关,
那农田水利会为什么可以作成行政处分呢?
也就是说,为什么农田水利会可以适用程序行政法呢?
2.我最近作了一道题目:
关于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民间团体或个人,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其中非答案的一个选项:其实际执行受委托事项之人,应具有公务员任用资格
这个是否应该要改成,视为行政机关,抑或是把任用资格改掉呢?
因为我看国赔法的规定:...其执行职务之人于行使公权力时,视同委托机关之公务员。
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法中的受委托行使公权力的个人,是否算是公务员呢?
抑或是视为行政机关?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