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个人阅读刑诉解题书【林肯刑事诉讼法-基础篇】,
目前有以下问题:
一、【104地特三等法律廉政Q4】
甲向某演唱会举办处丢掷强力炸弹一颗,发生爆炸后,检察官蒐证发现乙丙尸体,
2 个月后以甲一行为犯两个杀人罪为由提起公诉,并经历审后,判决12年有期徒刑
确定。未料 2年后,原案发处贩售给建商开发,在挖掘土方时,发现丁尸体一具,
由于丁身上有刀伤,该刀伤经鉴识人员又发现甲之DNA迹证,检察官乃以甲另案杀丁
为由另行提起公诉,第一审法院采内起诉书之见解,判甲犯杀人既遂罪,甲上诉至
二审法院后,法院认为丁之刀伤并非致命死因,丁实系甲于2年前丢掷炸弹时致死。
请问二审法院应为如何之裁判?
书上解:本题为单一案件,检察官起诉之效力及于全部。后案起诉不合法,法院应
谕之不受理判决(第303条第2款)
想法:甲先前炸死乙丙部分已判决确定,二审认丁死与乙丙部分为单一案件。为什么
不是撤销一审的判决,改谕之免诉判决呢?
二、【104观护人】题目省略
本题个人对于同一案件,法院得变更起诉法条。
哪些情况要于判决书引用第300条,那些情况毋庸于判决书引用第300条感到疑惑。
书上写实务认为未扩张犯罪事实或缩减犯罪事实时,才是要引用第300条之情形。
ex:强制性交犯意缩减为强制猥亵犯意,属犯罪事实之缩减→故虽有变更起诉法条,
惟无庸引用第300条。
问题:有变更起诉法条,而未涉及扩张或缩减犯罪事实的情况吗?可否帮小弟
举例一下。
三、【103调查局调查工作组四等】题目略
问题关于:违法逮捕、违法搜索(身),取得手枪一把,扣押该手枪(另案扣押情形)
,该枪得否作为证据?
书上解:所得手枪应予排除。103台上字第448号决:案件遇有司法警察机关实施
另案扣押时,法院自仍应依职权审查其前阶段搜索是否合法:
(一)前阶段搜索违法,后阶段之另案扣押应属第二次违法,所取得之证据应予排除
(二)前阶段搜索合法,应就个案具体情节来判断另案扣押有无158-4之适用。
想法:为什么违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证据不是直接用158-4判断就好,还要分前阶
段的搜索是否合法来判断后续的另案扣押有无158-4之适用?
另如果题目为本案应扣押之物的情形,判断有无不同?
以上...感谢各位耐心看完。
※ 编辑: neoa01 (114.41.250.245), 07/28/2016 20: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