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件处理规则第66条及67条
第66条
里面提到国际挂号函件,包裹及保价邮件
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遗失、被窃或毁损而"不予补偿者".........
第67条
保价邮件、报值或挂号包裹全部遗失、被窃或毁损"应予补偿者"
于给予补偿金时,并退还其邮资。
第一个问题是,66条的不予补偿者是什么意思
是因为不可抗因素,不能补偿邮件的钱,只能补偿邮资的意思吗?
第二个问题是
66条的"包裹",是指国际挂号包裹吗?
因为66条只有写包裹,而67条写了挂号包裹 QQ
我知道包裹一定都有挂号,但想说66条没写是不是因为是接前面国际两个字
变成国际挂号包裹,请问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