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买高点(函授)和保成的一二试总复习
两边都刚好都有没收的部份讲解到,也刚好有以原住民持有枪枝为例。
其中,
保成的陈介中老师于讲义和课堂上提到(E本讲义P40页)
"A向合法持有猎枪的原住民B借用猎枪将C杀死,此时猎枪不得没收
,因对猎枪所有人B而言,该猎枪是合法持有并非违禁。"
他的讲法和一帆的没收讲座老师讲的案例一样。
此时我觉得怪怪的因为印象中易台大说可以没收。
所以刚刚重新看了易台大的讲法
他在第一堂下半堂一个小时左右讲到没收时,他是说
"A向合法持有猎枪的原住民B借用猎枪,说要将C杀死的啦~
此时猎枪虽不得没收,因对猎枪所有人B而言,该猎枪是合法持有并非违禁。
但因为38III 无正当理由,所以可没收。"
这两边看似冲突!?但仔细想是因为保成的讲法是因为题目A没B跟说原因
所以B是善意出借所以不构成没收的38III。
而高点是因为有讲说要杀C的啦~所以变成无正当理由,构成38III?
以上是我的理解部分,请问是否有误?!当下听到真的有绝的错乱,
好险有买函授可以在确定一次.....
p.s 陈介中老师是传说中的billchen(比尔陈)吗?因为他都会拿自己当例子,
例子还提到血亲性交时和自己外婆....
我第一个反应是你是瓦哥,瓦力十足?还是比尔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