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1:甲向乙借贷450万元,而甲以一栋价值600万元的房屋作为担保,约定于1年后,
,即民国80年6月6日返还借款。问:乙债权人之消灭时效,于何时完成?
书上拟答:依民法第125条规定,请求权因1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乙自民国80年6月7日
即得行使债权请求权,至95年6月5日即届满15年,消灭时效完成。
请问:题目1为什么是在95年6月5日时效完成,而不是于95年6月6日时效完成?
题目2:甲于民国80年5月5日向乙借款50万元,约定1年后清偿。问:乙对甲之借款返还请求
?
书上拟答:乙对甲之借款返还请求权,须于81年5月6日清偿期届至时始得行使,其消灭时
效
应自81年5月7日起算,至96年5月6日完成。
请问:题目2为什么乙对甲借款返还请求权是在81年5月6日清偿期届至,而不是于81年5月5
日
5月5日届至?
不好意思,小弟第一次发文,不太会使用ptt,文章编排紊乱的话,还请大家见谅,
这两题问题困扰小弟好几天了,还请版上众多高手帮忙解惑,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