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练习民法104年关务特考第二题时,对于民法第1030条之3“法定财产制之追加财产
”及1030条之4第二项“应追加计算之婚后财产,其价值计算以处分时为准”有以下疑问
,不知道是哪个观念没搞懂,请各位有想法者,不吝赐教,谢谢!题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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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一下,本题中,甲赠与丙的玉手镯是该以“赠与时”(处分时?)的200万追加为
甲之现存财产,还是以现在价值300万追加?
依上述两个法条,我认为是甲赠与丙时(处分时)的200万,但看过两种出处的拟答却都
是以现值300万追加,想请问大家觉得是200万还是300万才对呢?可否请大家帮我解惑,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