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检察官职权再议

楼主: wandy77723 (语文)   2016-03-22 21: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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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大家,关于检察官的职权再议…
无可申请再议之人,检察官得依照职权再议
老师说,不是每个案件都可以声请再议
可是像老师上课举的贪污例子,没有可以申请再议权的人,检察官下‘不起诉处分’
先不论检察官会不会认真的去打诉讼
单纯就这个,原检察官应该要声请职权再议吗?
如果可以或不可以,判断标准是什么,在哪里可以看到呢?
#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职务收取贿赂,7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官:就下列案件依第256条
第3项规定,应职权迳送再议,并通知告发人:
刑或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所为之不起诉处分
:本项仅规定“犯罪嫌疑不足”,故如系因其他理由所为之不起诉处分,则无庸职权声请
再议。
(网络资料)
那以贪污罪来说,检察官是应该要声请再议的…?
检察官如果是担当告诉权人的位子,那可以声请交付审判吗?
作者: Seinfeld (Jerry)   2016-03-22 22:36:00
刑诉256
作者: uericw1357   2016-03-22 23:24:00
应该是256第三项 贪污罪涉及国家法益通常没有告诉人
作者: liberating   2016-03-22 23:47:00
声请再议跟职权送再议不是两回事吗...你要不要先拆解一下职权送再议(256条3项)然后确定你的问题是什么.....检察官必须要将案件"职权送再议"的前提有两种情况:(1) 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检察官为252条第10款不起诉处分(2) 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 且 无得声请再议之人就你举的例子 如果该被告涉犯之贪污治罪条例条文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 而检察官最后下了252第10款该不起诉处分书会载明本件职权送再议 然后地检署会以相当快的速度把卷证全部送到高检署 让该上级机关决定是否将案件"驳回"或是"发回地检由不同股检察官承办"还有 职权送再议是"应"不是"得" 符合上开(1)或(2)条件检察官就必˙须要把该案件尽速送高检
作者: uericw1357   2016-03-23 00:27:00
喔因为贪污这类没有告诉人 检察官若做成不起诉 案件很有可能石沉大海了 才有职权送再议 听教授说的
作者: liberating   2016-03-23 00:59:00
交付审判(258-1)只有"告诉人"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声请"检察官"不是"告诉人" 从而没有声请交付审判的权限如果检察官真的认为被告到达起诉门槛 那起诉就好了根本不用下一个不起诉处分啊所以也没有准不准用的问题ps. 问问题不用说对不起啦 还有什么疑问就请继续问吧
作者: uericw1357   2016-03-23 11:32:00
死刑、无期徒刑、最轻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涉刑案都是具一定严重的 对被告名誉等等绝对有大影响 前面已经因犯嫌不足 下了不起诉 再议被驳回 若又能提出交付审判其实揪出犯罪这种名义是两面刃 被告也有可能冤枉的且交付审判带有些纠问制的色彩 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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