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应诉管辖

楼主: nhshlebron01 (秋风五丈原)   2016-03-15 19:10:44
按民诉第25条规定应诉管辖的要件之一有
须该法院“本无管辖权“
可是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 难道法院不会按第28条第一项裁定移送其他管辖法院吗?
那如果如此为何还会有应诉管辖的发生?
例如A住台北 B住基隆 A在新北打伤B
B如果要对A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有管辖权法院有 台北地院 新北地院
那如果B故意跑到高雄地院告A
A如果也不抗辩高雄地院无管辖权
是不是高雄地院就有管辖权?
但是如果高雄地院认为其无管辖权
想按28条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台北 新北地院)
那到底那边才有管辖权??
25条和28条的效力谁应该强一点?
(我觉得是25强 因为尊重当事人诉讼自主 但是又感觉很不合逻辑 想不通)
小弟目前大三正在复习准备106司律
可能还有很多没搞懂
如果问题太菜请多包涵……
谢谢大家
作者: wadepaul (努力下载中)   2016-03-15 20:16:00
好像有应诉管辖权说跟迳依职权移送说 两说内容各有优缺点
作者: darkchain (邪道)   2016-03-15 20:50:00
最浅显的解释就是大家都没发现XD总不成终局判决后再说管辖权欠缺要救济
作者: HEYYAHEYYA (乌克)   2016-03-15 21:22:00
没25条的情形后,再依28条。我的理解是这样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3-15 21:25:00
即便没有管辖权,受诉法院仍得开庭审理,再依被告是否抗辩无管辖权决定后续动作(抗辩->移送 /不抗辩->取得管辖权)不过实务上几乎不开庭直接送走XD
作者: HEYYAHEYYA (乌克)   2016-03-15 21:30:00
谢谢楼上
作者: wadepaul (努力下载中)   2016-03-15 21:33:00
可以参考台湾法学杂志 第158期 页81~85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03-15 23:53:00
移送管辖,好像就算结掉一个案件数了。
作者: sbc5858 (养乐多)   2016-03-16 17:54:00
先确定有无专属管辖,若无就看有无和合意管辖若无合意管辖,就可以在普通管辖(以原就被)以及特别审判籍(民诉3~20条)择一本来有合意管辖,但是另一造不抗辩,就变成应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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