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的地特刑总第三题有考到
甲花钱请乙去杀A,但乙于勘查地形预备杀人时,即心生不忍而中止杀人委托
问甲跟乙的刑责
我的问题是乙成立杀人预备犯,且法律有处罚杀人预备犯的规定,
通说预备犯可适用27条中止犯规定减免其罪责
但是甲是否成立教唆杀人预备犯呢??
李允呈老师的书说:
通说因乙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所以甲不成立教唆犯,
但实务则认为乙成立杀人预备犯,已有一个不法主行为,所以甲成立教唆犯
但是周易老师引高金桂老师的说法说:
通说认为依限制从属性原则,甲应成立教唆犯
请问到底通说是采哪一种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