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A地,甲死亡时,继承人为乙和丙,因乙、丙无法达成遗产分割协议,乙遂向法院提
起诉讼,法院嗣后判决确定A地由乙单独取得,并由乙补偿丙100万元。问:乙何时取得A地
之所有权?
A 甲死亡时
B 法院判决确定时
C 乙给付丙100万时
D 乙持判决至地政事务所办毕登记时
答案 B
想请问为什么不是A?
民法1147,继承至被继承人死亡时而开始。又民法1151,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
,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
而公同共有,意指所有权人共有,不分多少比例、持有同等土地之所有权。
那被继承人甲死亡,乙、丙不就取得A地继承权,为公同共有。
请问这题能申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