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弱弱的一问
因为公务员惩戒法104.05.20大修法了
而其中第2条
旧法规
公务员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受惩戒:
一、违法。
二、废弛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
修法
公务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惩戒之必要者,应受惩戒:
一、违法执行职务、怠于执行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
二、非执行职务之违法行为,致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
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小弟的弱问点来了
请问此法施行了吗?
如果还没施行的话
新修法的答案可不可以选?
例如:
非执行职务之违法行为,致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
原谅我问低能题..不要鞭太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