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共有人优先承买权分成民法426-2条的物权效力跟土地法34-1条第四项的债权效力两种
违反426-2的效果是不得对抗优先承买权人
违反土地法34-1的效果是共有人如有损害得请求损赔
但是怎么想都不知道违反优先承买权会造成他共有人什么损失呢?
如果违反了优先承买的规定不会造成他共有人损失,优先承买权也没有什么效力,这样的
优先承买权有什么用呢?
例如说今天我和他人共有一笔土地,我和某甲签订一个买卖契约出卖我的应有部份,共有
人跳出来说他要优先承买,但我完全不鸟他,继续完成移转登记,共有人怎么吵都没用,
没有损失也没有损赔可以主张
这样的权利是不是有跟没有一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