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条文参照
369-4 第三项
控制公司未为Ⅰ之赔偿,从属公司之1债权人或2继续一年以上持有从属公司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1%以上之股东,得以自己名义行使前二项从属公司之权利,请求对从属公司为给付。
369-5 控制公司使从属公司为369-4Ⅰ之经营,致他从属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该他从
属公司于其所受利益限度内,就控制公司依前条规定应负之赔偿,负连带责任。
因从属公司因369-4第一项情况时的请求权范围有 以下红黄绿三个灯
1控制公司、2控制公司之负责人、3控制公司之受益之他从属公司
请问 369-4第三项之代位请求权范围有包含369-5的绿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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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条只明写
该代位请求权范围只有369-4的第一(控制公司)、二项(负责人)的红黄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