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104年度诉字第533号
五、本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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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及格标准同为男生未达190
公分,女生未达130 公分为不及格,此为原告不争之事实
,足见报考警察人员特考之应考人,已具相当之体能,则
考试院依应考人是否已接受警察养成教育或专业训练之差
异,分别订定一般警察考试规则及警察人员考试规则,于
一般警察考试规则以笔试并采体能测验,并采前开测验方
式及及格标准,以筛选具可训练基础者,于警察人员特考
则因应考者已具有相当体能,未再施以体能测验,难谓与
平等原则有违;又,男性与女性之平均体能本有差异,且
部分案件由女性警察人员处理较为适宜,如不考虑性别之
先天差异均采一致体能测验标准,无异剥夺女性应考人担
任警察之机会,且不符合用人机关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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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审判长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许 丽 华
法 官 洪 慕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