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asisjung (火鸡安安)》之铭言:
: 在写读享出版的“这是一本民总解题书”时
: 有一题
: http://i.imgur.com/q8Loe3i.jpg
: 作者按照代理权是否因原因关系消灭而受影响讨论
这题甲乙间有委任契约(授予代理权的原因)以及授予代理权的契约
后甲乙间仅中止“委任契约”
并未另外撤回代理权的授予,故会有代理权有因性、无因性的争议
: http://i.imgur.com/7NnV8uu.jpg
: 而在这一题中,作者又说因为是嗣后终止的缘故,因此不用讨论无因性
: 请问各位学长姐这两题的差别在哪里呀...
: 谢谢~
而这一题的代理权授予“包含”在契约中,故仅终止委任契约即同时撤回代理权
所以跟上题有些微的不同。
另外,比较经典的代理行为有因性/无因性的争议是这样:
甲18岁,瞒着父母至乙电器行打工,业绩优良,一周后甲父发现甲在乙电器行打工
不承认甲乙间雇佣契约,问:甲乙间法律关系如何?
因为甲已经代理乙销售电器,但产生代理权的原因行为(雇佣契约)不被承认而无效
故原因行为有瑕疵,必须讨论甲代理销售出的电器是否为有权代理
第一次回文,若有见解不周之处,望各位先进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