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重罪吸收轻罪

楼主: jjjhhggg (太阳)   2015-07-25 15:01:28
法条竞合的吸收关系是重度规定吸收轻度规定、高阶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那伪造特种文书而盗用公印者,该论何罪?
伪造公印用来伪印文于特种文书上,应该是典型的伴随行为,
所以伪造特种文书吸收盗用公印。
但是§218的罪比较重,§212的罪比较轻,可是判断出来却是用轻罪。
例外一个是堕胎罪和伤害罪,在堕胎时也会伴随着伤害,所以伤害被堕胎吸收。
但是§288的罪比较重,§277的罪比较轻,可是判断出来却是用轻罪。
请问这样判断是对的吗??
谢谢大家!!
作者: y254769513 (歪貳武士)   2015-07-25 15:38:00
其实我也不太懂吸收关系 想请问除了公印 还有其他吸收关系 还有多少重罪吸收轻罪 有人可以列出来吗?
作者: humbler (兽人H)   2015-07-25 15:46:00
吸收关系学说上有是否行为要侵害相同法义的争论吸收关系是实务发展出的非常模糊的竞合方法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7-25 16:08:00
我也不太懂实务是怎么判断的 反正它说能吸就能吸囉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为核心王)   2015-07-25 16:36:00
实务很多连行为复数都用吸收,所以有问题,但就照它讲就好。 至于法条竞合是什么关系,不重要,学说也有争论你只要一行为侵害一法益时写出法条竞合就好
作者: cukesdubie (Alan)   2015-07-26 04:45:00
法条竞合好像不是重吸轻、而是哪条可以更完整的描述犯罪行为,就用哪条,这是东茂师的说法
作者: wcsuisui (相忘)   2015-07-26 08:37:00
实务什么都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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