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铭言:
: 扑马师刑法分则第三版第 405 页:
: “某甲博士论文口试不过心情欠佳,于是在喝酒后于道路上蛇行(尚未酩酊),
: 有一老妇人由台北市消防局送医急救,某甲刻意阻挡,并比出中指示威。老妇人
: 最终死亡,但事后鉴定发现,即使某甲不挡住救护车,老妇人仍会死亡,且亦无
: 救助之可能。甲之酒测值为 0.7,但仍能正常反应、行走。某甲何罪?”
: 关于 271 之讨论部分,扑马师只有说不构成杀人既遂罪:
: “依题意,某甲与死亡之间无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条件关系,故不构成本罪。”
: 然而,是否构成 271 II 之杀人未遂罪?某甲阻挡救护车之行为系积极地阻断救
: 助可能性,属作为,且其对救护车上可能有无自救能力之人亟需救助,否则有生
: 命危险一事应有认识可能性,故具备故意,并已着手,仅因老妇人无救助可能
: 性,而使某甲不成立杀人既遂罪。且某甲亦不成立不能未遂,因其行为就一般人
: 而言系具备危险性,并非重大无知。
: 这样论述是否有误呢?还请各位大大指点。
直接回一篇比较明显。
直接 FB 询问扑马师,回答如下:
“有杀人故意的话才可以,但是难以判断”
我再问:
“那么甲这样是否顶多只能说有伤害故意,但伤害罪无未遂犯,所以亦不成立伤害
罪?”
扑马师回一个比赞人物的图样。
所以结论就是难认甲具备杀人故意,故亦不成立杀人未遂。但如果题目有说甲心里
想就算救护车里头的病患死了也无所谓的话,就成立杀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