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6 条
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
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 127 条
左列各款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一、旅店、饮食店及娱乐场之住宿费、饮食费、座费、消费物之代价及其
垫款。
二、运送费及运送人所垫之款。
三、以租赁动产为营业者之租价。
四、医生、药师、看护生之诊费、药费、报酬及其垫款。
五、律师、会计师、公证人之报酬及其垫款。
六、律师、会计师、公证人所收当事人物件之交还。
七、技师、承揽人之报酬及其垫款。
八、商人、制造人、手工业人所供给之商品及产物之代价。
第 456 条
出租人就租赁物所受损害对于承租人之赔偿请求权,承租人之偿还费用请
求权及工作物取回权,均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想请教一下,上述条文很大一部分都是根据契约关系产生之债的请求权
那罹于时效还可以用债务不履行来请求吗(十五年)?
ex. 租金未缴已超出五年,主张227请求给付 被告可以用126抗辩吗? 谢谢!!!
第 227 条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
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1.债务人有给付义务(须证明契约有效成立):租赁契约
2.债务人未依债务之本旨而为给付 :正常情况应缴租金而未缴
3.债务人有“可归责事由”(故意或过失):债务人缺乏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