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my (多喝水)》之铭言:
: 大家好,先生今年七月准备参加高普考
: 想确认若是幸运录取的话
: 今年是否已经是以不占缺训练的方式来进行?
我国台湾地区公务人员考选制度近年变革摘要
变革一:
103年
训练期间-现职人员 - 参加公教人员保险 训练期满
\ -------> 参加公保
非现职人员 - 参加一般团体保险 及格
变革二:
104年(EX:税务人员考试)
占缺训练: 考试录取-分发及报到-训练(训练期间支领"用人机关"的预算)
不占缺训练: 考试录取-训练-分发及报到(训练期间支领"训练机关"的预算)
Reference: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公训字第1032160884号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3年10月13日
发文字号:公训字第1032160884号
速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说明(2160884A00_ATTCH1.docx、2160884A00_ATTCH3.xls)
主旨:有关103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暨普通考试
(以下简称103年高普考试)录取人员之“公务人
员考试录取受训人员一般团体保险”投保作业重点
及流程,请 查照并配合办理。
说明:
一、按铨叙部民国102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
号函释,自103年度之考试起,停止适用公务人员
考试录取人员分配(发)占缺训练(实习、试办)
期间参加公教人员保险(以下简称公保);次按103
年1月13日修正发布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
(以下简称训练办法)第27条第1项规定:“占缺训
练人员训练期间,得比照用人机关(构)学校现职
人员支给婚、丧、生育、子女教育补助,……并参
加全民健康保险、一般保险。”第2项规定:“前项
一般保险之给付项目及支给标准,由保训会会商相
关机关定之。所需经费由各用人机关(构)学校编
列预算支应。”第3项规定:“前2项修正条文,自
中华民国103年1月1日以后之考试录取人员适用之。
……”第29条第1项规定:“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
,具所占职缺之法定任用资格,经铨叙部铨叙审定
者,其占缺训练期间之权益依下列标准办理:……
二、休假及其他权益:……(二)其基于现职公务
人员身分应享有之各项权益,依现职公务人员有关
法令办理。”爰103年度起之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占
缺训练人员,已不得参加公保,而系参加一般保险
,惟符合训练办法第29条规定所称“现职人员”,
仍维持原有公保,无须参加一般团体保险。
二、查103年高普考试将于103年10月17日及11月14日公告
分配结果,依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办法第12条
规定:“考试录取人员经分配后,应于报到通知送达
后之次日起10日内向用人机关报到。……”因此,请
各用人机关(构)学校于考试录取人员报到后,即依
本函为考试录取人员办理一般团体保险加保作业。
三、兹为因应并执行训练办法第27条规定,本会爰规划考
试录取人员一般保险给付项目及最高给付额度上限,
委托台湾银行采购部代理本会办理“公务人员考试录
取受训人员一般团体保险”共同供应契约案(招标案
号:LP5-102080),经决标予泰安产物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板桥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安产物保险板桥分公司)
,并已签署契约竣事,可供各用人机关(构)学校、
训练机关(构)学校或申请举办考试机关利用,有效
期间自103年2月24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契约相关
资料已公布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之“政府电子采
购网”(网址为:http://web.pcc.gov.tw)。
四、旨揭一般团体保险相关资讯重点如下:
(一)给付项目:“死亡”及“残废”等2项。
(二)最高给付额度上限及费率:依考试录取人员考试等级
及是否参加国民年金保险分定之,给付额度上限及费
率一览表如附件1。
(三)保险费:依考试录取人员投保条件及投保期间计算保
险费,每人保险费一览表如附件2。
(四)作业流程:
1、请贵机关于考试录取人员报到当日,先予厘清该员
是否有训练办法第29条规定之适用(机关人事人员
为善尽了解确认之责,可先向铨叙部确认):
(1)倘该员确系符合训练办法第29条规定所称“现职
人员”,仍维持原有公保,无须参加一般团体保
险。
(2)倘该员确非属训练办法第29条规定所称“现职人
员”,或无法确定者,则投保一般团体保险。惟
前揭无法确定者,倘嗣经铨叙部审定符合训练办
法第29条规定所称“现职人员”,则应办理一般
团体保险退保,另行加入公保。
2、投保、退保作业:
(1)投保:
甲、贵机关应于考试录取人员报到之日,即为其办
理投保并告知保险权利相关事项,填具被保险
人名册表经审核无误后,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并
邮寄泰安产物保险板桥分公司办理。该公司收
受正本文件10个工作日后,寄送保单及收据正
本至贵机关,届时再将保费汇入泰安产物保险
板桥分公司指定帐户。
乙、依训练办法第25条、第31条、第42条规定加计
或延长实务训练期间者,另行填具被保险人名
册表(按:与上开程序相同)。另缴交加计或
延长实务训练期间之短期保费(按:参照契约
价格一览表所定保费,未满1个月仍以1个月计
算)。
(2)退保:依训练办法规定缩短实务训练、停止训练
或废止受训资格者:请填具退保批改申请书,并
提供汇款帐户影本,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并邮寄泰
安产物保险板桥分公司办理。该公司收受正本文
件后,将退费至贵机关指定帐户。
(五)另考试录取受训人员训练期满后,一般团体保险即
自动终止,无须办理退保,倘该员基础训练及实务
训练成绩均及格,届时请贵机关人事单位应为其投
保公保。
(六)至理赔内容、申请步骤及文件等,届时请详见保险
手册。
五、旨揭一般团体保险操作说明、手册及相关表件等资料
,并刊登于本会全球资讯网(http://www.csptc.gov
.tw)“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受训人员一般团体保险专
区”,请贵机关(构)学校自行下载参考应用(泰安
产物保险公司服务专线:02-22531597分机122或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