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持刀杀A A因此死亡
想问的是关于构成要件的写法
第一种
1.客观上,A发生死亡之结果,B持刀砍杀其之行为乃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条件,其俱备
条件理论下之因果关系,(且持刀砍A之行为乃制造不容许之风险,该风险亦实现),
具客观可归责性;主观上,B对上开事实有所认识并具杀人故意.
2.B违法并有责,成立本罪.
第二种
1.客观上,A死亡与B持刀砍杀其之行为具相当因果关系;主观上,B具杀人故意.
2.B违法并有责,成立本罪
想请问这两种写法在评分上会有差别吗?
A是通说的写法比较严谨 实务的写法就一句话可以打发的感觉@@
还有关于()内的文字,如果并非考点 是否亦可省略呢?
原PO叙述能力很差~"~ 感觉刑法最难的反而是再写涵摄要件的时候@"@
想说能少写就少写 怕露出马脚 冏
还有 好像有些考点就必须得依通说的写法才能解 像是考到因果归责这类的
所以平常还是以第一种当练习比较适合吗?
关于模板的建立也都还不完整 想请板友建议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