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ky2000 (我是dodocat)》之铭言:
: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 对这次初考的法学大意,小的想请教各位大大以下几个问题。
: 已经查过法条,但如有漏失或错误部分,烦请大大不吝指正:
: 1.第32题
: 本题依民事诉讼法第1条和第29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桃、竹、苗)均有管辖权;
: 依第15条规定,行为地台中也有管辖权。
: 以此定论,桃、竹、苗、中法院都有管辖权,但答案是仅台中法院有。
: 请教我的推法哪里错了?
请参照民事诉讼法 先看20条 共同诉讼被告各该住所地法院皆有管辖权
但书 依第4条至19条能够定共同管辖法院者 由该法院有管辖权
所以你还得再看第15条 因侵权行为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由行为地法院取得管辖权
也就是台中地方法院有管辖权
: 2.第42题
: 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被告死亡者,检察官应为不起诉处分。
: 请问此题D,被告受死亡宣告,检察官是否亦应为不起诉处分?
: 再请教A所适用的法条是本条哪一项?
: 谢谢指正!!!
题目是检察官应为不起诉
B选项 非告诉乃论之罪 被告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非告诉乃论之罪就是公诉罪 被告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检察官仍应起诉或缓起诉
有253与254之相对不起诉情况 得为不起诉
C选项 另案已受重刑判决确定 起诉无实益 这是刑诉第254条
相对不起诉的原因,既然是相对 检察官乃得为不起诉
D选项 被告受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乃是私法(民法)所设置的一种制度
目的是用以解决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所相关的(私法)法律关系
所以被告受死亡宣告跟刑事程序是没有关系的
关于刑诉252条第6项之被告死亡者 是指被告真实死亡之情形 而非受死亡宣告
换言之 受死亡宣告在民法上是"推定"死亡 但并非真实死亡
刑事法不受其拘束
其实我觉得这次一般行政的法学大意考的真的算有深度 挺细的
典试委员不知道在打什么主意....
到底是在选拔一般行政人才 还是法律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