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食安风波吵的沸沸洋洋,未来改进的相关措施也一直被提出
今天读书的时候想到,若是某甲向台北市政府检举黑心油,依据主管机关订立的’’食安
检举奖励办法’’(我假设的),可得奖金10万元,但却迟迟没有发放,请问某甲该如
何救济?
那么若是台北市征求市歌,作曲人迟迟没有领到报酬,但并没有主管机关订立的市歌奖励
办法,那请问甲又应该如何救济?
我自己跟朋友初步的讨论想法是这样的,主管机关发钱是事实行为,所以如果甲的给付地
位可得确定,提一般给付诉讼,如果未得确定,甲先提课予义务诉讼,但我不太懂给付地
位的确定是什么?
然后市歌我参考陈敏,应该是属于民法的悬赏广告,但是公法关系,行政契约,但如果没
有做成书面,只能算是单独行为,但单独行为怎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