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请问各位,所得税法的第三条之四,第五项
“符合第四条之三各款规定之公益信托,其信托利益于实际分配时,由受益人并入分配年
度之所得额,依本法规定课税。”
第四条之三
“营利事业提供财产成立、捐赠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规定之公益信托者,
受益人享有该信托利益之权利价值免纳所得税,不适用第三条之二及第四条
第一项第十七款但书规定:
一、受托人为信托业法所称之信托业。
二、各该公益信托除为其设立目的举办事业而必须支付之费用外,不以任
何方式对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给予特殊利益。
三、信托行为明定信托关系解除、终止或消灭时,信托财产移转于各级政
府、有类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托。
”
这两条让我觉得矛盾,请问公益信托是否要课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