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于102年2月1日出售新北台北土地一笔,
面积20公亩,每公亩公告现值为80万元,
该土地购买于92年,当时移转申报现值为30万元,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20%,
且高先生于96年支付重划费用100万。
设该土地为都市用地且符合自用住宅规定,计算土增税。
解答是:
1.计算自用住宅三公亩部分每公亩土地涨价数额:
80万-30万*1.2=44万
2.自用住宅部分土增税=44万*3公亩*10%=13.2万
3.计算超出三公亩部分土地涨价数额:
44万*17公亩-100万重划费用=648万
4.初次移转现值:
17公亩*30万*120%=612万
5.非自用住宅土增税=
612万*20%+(648万-612万)*30%=146.4万
我的问题是,
为何土地重划费用自用住宅的涨价总数额不用分摊,
反而是在非自用住宅的地方一次扣??
如果是我的想法
自用住宅每公亩涨价数额应该是80万-30万*1.2-100万/20公亩=39万
想问在这种状况解答这样计算的法源在哪??
找了相关规定找好久还是不得其解,谢谢版上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