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安
如果在某一段申论里面需要带入两个法条
这里做个举例
例如:
1.甲可提出抗告
(1)依据刑诉第403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有不服者,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外,得上诉于高等法院。而同法第404条第1
项规定,判决前关于管辖或诉讼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规定者。
二、关于羁押、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
扣押物发还、身体检查、通讯监察、因鉴定将被告送
入医院或其他处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
第四项所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对于限制辩护人
与被告接见或互通书信之裁定。
想问说这样的排版会不会太乱
因为404条有三款
想问如果改成
1.甲可提出抗告
(1)依据刑诉第403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有不服者,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外,得上诉于高等法院。而同法第404条第1
项规定,判决前关于管辖或诉讼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规定者。
二、关于羁押、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
扣押物发还、身体检查、通讯监察、因鉴定将被告送
入医院或其他处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
第四项所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对于限制辩护人与被告接见或互通书信之裁定。
因为看到很多书上都是写第1种方法,想请问第2种写法这样会很奇怪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