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 (游历)》之铭言:
: 四、
: 最高法院97台上3430
关于未全程录影的部分实务还有另外一个见解
100年台上6845号判决认为笔录和录音不符合的部分没有证据能力外
即使是符合的部分仍应该依照158-4决定其证据能力
另外附带学说参考
1.整份笔录没有证据能力
(1)有出入应认录音有瑕疵,整份录音无效,因此属于笔录与录音完全不符合的状态
所以整份笔录无效
(2)100-1是强制规定,违反强制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2.应推定笔录违反自白任意性而无效,但是可以举反证推翻
录音是作为自白任意性的担保
在缺少担保的状态应推定整份笔录缺少自白任意性无效(类推适用证人没有具结)
除非检察官能提出与录音有同一担保效力的其他证据(例如被告辩护人全程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