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警特三等讨论(法制)

楼主: a29577733 (丛林小帅哥)   2014-06-16 22:09:52
我也分享自己的心得
※ 引述《s213092921 (麦靠贝)》之铭言:
: ※ 引述《ehome56 (有情有义56)》之铭言:
: : 好像满少人讨论三等的,不知道大家考的如何呢?
: : 不限定类科都来讨论吧
: : 我觉得英文最难 唉
: 我考的是三等法制
: 提供一下自己的心得
: 一、智财法
: 1.第一小题应该是考专利法43II,我写到43IV了哭哭
我只写了43条 连项都忘记了XD 但是有写到26条申请书应据实记载范围
:2.第二小题要分别从专利法及著作权法角度分析
: 就专利法角度而言,我觉得影印并不是58III的发明方法之实施
: 就著作权法角度来看,影印虽然属于重制行为,不过专利公报应该是第9条的客体
: 不属于著作权的客体,所以没有侵害重制权。
: 但我不确定专利公报是公文还是第二款的物品
专利法从58 59条开始论述 认为非属例外
著作权法则是写合理使用XD
这题我很不确定
: 3.商标法的部份,首先A商标权人只在国外注册,依照属地主义,在我国内就没有商标权
: 保障,所以A不得主张甲侵害商标权。这边可以补充商标法第2条的任意注册主义
: 不过只写这样就结束实在不够看,因为题目还要你依照各种情形分析之,
: 所以我再假设如果A有在我国注册的话,那么甲的改装行为就有36II“权利耗尽”的争点
: 虽然商标法采取国际耗尽原则,但真品平行输入后如有改装、加工,变更的行为,
: 仍旧属于侵害商标权,A可以主张68的民事救济,甲亦依95条负刑事责任。
除了权利耗尽以外
我写了可能有商品淡化以及将混淆误认审查基准背上去认为是否有服务混淆
70条也稍为讨论到
: 4.搜寻引擎这一题,只要把著作权法65II的各款事由背出来涵摄个案事实讨论即可
: 我觉得甲虽然是把馆内书籍全文扫描,不过其目的仅在推广知识,其利用结果也没有影响
: 到潜在市场和现在价值(因为使用者还是无法完整接触著作内容),所以还在合理使用范
: 围内啦(个人结论),这题只要有背出65II的四款事由,再加以简单涵摄
基本上是写上去65条四款去讨论,
但是写了一个判决97年判决
认为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
1 侵权行为说
2 阻却违法说
3 使用者使用说
但是我有讨论到网络平台民事免责的立法目的和搜寻之免责(但是90-8条号忘记了)
但结论还是认为不能免则
: 应该就有基本分了。
: 二、刑法和刑诉
: 1.第一题就考赃物罪的故买行为+甲乙共同正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我觉得重点是 情商 是教唆还是共同正犯
: 2.第二题竟然考投票行贿罪,条号我没记,要件也是凭己意阐述,内容就是贿选的行为
条号写成142 Q-Q
: 具有对价关系,会破坏民主国家中选举制度的公正性,客观要件该当,主观具有故意,
: 违法且有责。
: 不过关键是接下来的集合犯考点,看到题目中乙分别对ABCD四人贿选就警觉到了
: 最高法院的决议(95年?)认为投票行贿不是集合犯,应该数罪并罚,但学者认为这样太
: 残忍,不符责罚相当,故应该解为集合犯,所以只成立一罪。
:
我写两说集合犯说跟数罪说,根本忘记实务是哪壹说 最后采集合犯说 XD
最后,甲写了J109去论述共同正犯惟可能造成教唆跟共同正犯难以区分
乙就未满18岁,应减轻其刑或免除其刑(题目没讲乙是否满14岁),至于甲好像是共谋
: 共同正犯,这边我就没写到了CC
: 3.第三题刑诉有点难,尤其是前行为的合法性牵动着后行为是否合法.....
: 本案拘提我觉得违法啦,因为违反先传唤再拘提的原则,不过也有可能符合迳行拘提的事
我写迳行拘提,认为合法
: 由啦(毒品罪的刑度应该>五年)!第二个附带搜索的行为因为前行为的拘提违法,没有
: 一个合法前行为,所以也违法。
: 再来,进入房间搜索的行为也违法,因为S131I限于“对人”的搜索,理论上找到犯人后
: 就应该要退出住宅,但本件中警察还是继续对甲的房间进行搜索,OUT!
: 最后一个另案扣押的行为,同样也是因为没有一个合法的搜索前行为,所以也OUT,
: 个人结论是,四个行为统统出局
这边我有一点写了王老师特殊见解,认为检察官开的拘票不能搜索
: 4.告诉的要件:申明犯罪事实+表达诉追之意,所以本案有合法告诉,效力是S239及于其他
: 共犯。

: 甲提出和解书只有民事和解的效力,似乎不影响乙之告诉,所以没有撤回告诉的问题
: (这个不确定)
我是写第一审言词辩论前可以撤回,故不可再诉
: 警方查出丁有涉案:数人共犯一罪>相牵连犯罪>移送检方依S15合并侦查起诉>265追加起诉
认为是起诉不可分(37特覆3722) 265诉之追加
: 先分享这两科.....
作者: s213092921 (麦靠贝)   2014-06-16 22:14:00
王老师那个逾越搜索权的拘提我有写到,但是立刻涂掉了当时涂掉的理由是,题目问的是拘提合法性,和王老师的见解处理搜索行为不同但后来想到,只要是侵害人民隐私权的行为就算是搜索行为,包括进入隐私权的核心领域:住宅至于商标淡化也有可能,但是要假设的实在太多了,所以我就没写到这块
楼主: a29577733 (丛林小帅哥)   2014-06-16 22:28:00
还是s大比较强 真是望尘莫及阿
作者: rabes (小智)   2014-06-16 22:53:00
大家加油啊!
作者: lolita1129 (Loooooli)   2014-06-16 22:58:00
最后一句话怪怪的?如果是不可分,实务是函请并办吧265应该是相牵连的数案件追加起诉
作者: anomie111 (如云)   2014-06-16 23:00:00
不可分是要追加什么?@﹍@a
作者: lolita1129 (Loooooli)   2014-06-16 23:05:00
投票行贿应该是995th决议,内容是讨论接续犯跟数罪。
作者: s213092921 (麦靠贝)   2014-06-16 23:16:00
起诉主观是可分的,刑诉268?淫猥涂掉王老师的特殊见解,害我浪费不少时间,刑诉差点写不完因为= =搜寻服务的免责事由考前虽然读到,但觉得这个有点离题了,所以大胆舍弃
作者: lolita1129 (Loooooli)   2014-06-16 23:26:00
呵,因为我没考,所以也不知道题目。只是单纯提醒
作者: Crazyloveyou (为你我受冷风吹)   2014-06-16 23:33:00
王老师是谁 哪个学校的法律系老师
作者: lolita1129 (Loooooli)   2014-06-16 23:33:00
刚找了一下题目,丁部分应该请检265没错。
作者: s213092921 (麦靠贝)   2014-06-16 23:35:00
王兆鹏,已出家
作者: Crazyloveyou (为你我受冷风吹)   2014-06-16 23:37:00
既然这样 写他意见干嘛 根本不可能出题改题
作者: lolita1129 (Loooooli)   2014-06-17 00:02:00
最后一题,甲应该不成立277(1)、29请无视我,谢谢最后一题,对甲撤回告诉的效力及于丙,也及于嗣后(侦查中)的丁,239?
作者: s213092921 (麦靠贝)   2014-06-17 04:43:00
人家还有一堆徒子徒孙好吗?
楼主: a29577733 (丛林小帅哥)   2014-06-17 07:28:00
王老师学生可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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