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证交法第43条之7

楼主: piedazin (piedazin)   2014-06-16 19:39:02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非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证交法第43条之7规定:
有价证券之私募及再行卖出,不得为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之行为。
这里的“再行卖出”应是指证交法第22条第3项的再次发行
不知道有没有包含私募有价证券的再转让?!
也就是私募有价证券的再转让,是否有受第43条之7的限制呢??@@
还请众版大帮解惑~感谢
作者: sxsophiexs (喀喀)   2014-06-17 11:26:00
22条好像是对外公开发行的规定 ,43-7I好像是说私募来的有价证据不能以公开招募方式转让 。如果要公开招募的话 ,必须先补办公开发行及22II申报生效 ,才可以再次发行~请问是这样吗?
作者: fisher790722 (闲晃果子狸)   2014-06-19 08:34:00
私募有价证券禁止再行卖出,非22条3项的老股承销,是为了避免发行人利用私募规避主管机关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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