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vorce01 (离婚版匿名帐号)》之铭言:
: 跟现在的老公结婚登记半年了,当初因为家长的期待及压力下,先登记之后打算年底结婚
: 。
: 目前心理层面状况是:我觉得他不够爱我,工作能力很强,但EQ非常低,让我觉得结婚像
: 在带小孩一样,身心俱疲。我对他的爱情也渐渐消磨殆尽。某次吵架他也直接打开网页搜
: 寻离婚流程,请我照办。
: 婚礼准备状况:下个月要拍婚纱,年底宴客,因为我习惯提早计划,所以该订的订金都付
: 了,只剩下饼还没订,帖子没发。
: 婚礼的支出完全是由我们两人的财产所支付,当初有说好不要聘金嫁妆各种礼俗,金饰也
: 不打。
: 对方家长很好,没有婆婆问题,也没有姑类问题。
: 只是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跟这人过一辈子,希望大家给我一些建议......
我试着从两个层面回应原PO所提出的问题~
以法律层面而论,
若无其他特殊情况,
依据民法第982条中有关结婚之形式要件:
“结婚应以书面为之,
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
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因此若原PO真要消解婚姻关系,
只能走离婚的法律程序,
而离婚之法律途径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依据民法第1049条:
“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这就是两方自行谈妥离婚的状况,
我个人觉得这种的双是对彼此的伤害是相对比较少的选择,
但这种的难是难在两造双方愿意用“理性”好好做沟通!
另外一种就是依据民法第1052条:
“I.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1)重婚。
(2)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
至不堪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持续状态中。
(6)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7)有不治之恶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于六个月确定。
II.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求离婚。
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所以两方如果已经到吵到翻脸的地步,
而无法好好坐下来谈的话,
只能法庭上见,
只是其实依据现行的法规,
依据家事事件法第23条之规定,
离婚案件要请求法院介入裁判前,
必定要先进行所谓的前置调节程序,
也就是说两方因离婚条件谈不拢而最终选择法庭上见,
法院依旧会先邀请双方坐下来进行调解、好好谈!
看完法律上的观点,
若以关系的层面上来看,
原PO有提到您跟对方的家人们处的不错,
那们问题就相对比其他错综复杂的婚姻案件,
来得容易单纯聚焦在两位的关系上,
这应该算是一件好事~
首先不晓得原PO当时决定要结婚前,
是否有先思考过一个问题:“我自己对于婚姻的理想是什么?”
如果当时就已经这样问过自己也没关系,
您可以利用目前的困境再问一次自己,
试着比较看看目前的回答跟当时有何差异之处?
而这样的差异是否是因为在结婚后与对方的相处上所导致?
如果是的话,
可以在进一步思考看看,
如果有跟当时期待有落差的部分,
是不是刚好是自己在婚姻中最在乎的成分?
(就是您深刻认为在婚姻中没有是不行的,也就是无法妥协的部分)
而这些无法妥协的部分是不是真的没有其他可以改善的可能性?
依此再做为自己是否真的想离婚的思考点。
其实我觉得网友底下的留言都是有其参考价值的,
因为我也觉得虽然您已经办理合于法律的结婚登记要件,
所以目前若真想结束这段关系只能走上法律规定的方式,
但是还有更多的后续代办事项您尚未走完整个程序,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
可能要做决定,
已经比已做完整套程序的人来得容易一些,
因为若已经投入的成本愈多,
人就会愈难断然割舍!
也许在您目前心烦的状态下很难认同我说的话,
但是我觉得更重要的事,
您应该尚未有小孩吧?
我想如果有小孩的话,
可能还得为了顾及小孩而逼迫自己继续忍受这不让自己满意的婚姻,
这会让您更觉得为难,
所以目前两位尚未有小孩的状况下,
事情也已单纯许多。
所以还是先让双方都先冷静几天好了,
也许对方当时只是在气头上,
经过几天冷静、不争吵,
或许对方也觉得自己有过错的地方、也正在后悔...
若真有心选择继续维持婚姻,
重点就要从这次的争吵中,
找到双方未还共营婚姻的合宜相处之道!
希望对原PO有帮助,祝 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