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各位大大
先生日前和我提出离婚,目前的想法是,协议书上双方及两位证人签字后,
直接去户政事务所登记,不去法院公证,但在协议书上有提到小孩抚养费问题,
条文是:两个孩子由女方单独监护,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分期给付迟误一期覆行者,
其后之期间视为亦已到期,男方应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抚养费。
害怕离婚后先生借故拖延或故意不支付,是不是可以依协议书内容,对他提出告诉呢?
网络上的文章五花八门,说协议书必须经过法院公证,上面的条款才有作用,
往后对方反悔或拖延,法院可依公证过的协议书强制执行,
如没经过公证的协议书,则无法诉请强制执行,是这样的吗?
对于这些文章,还真是看得一头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