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便补充一下其他资讯
在2/24日前(我忘了记"最后变更日期"),万霖福、万霖福瑞麒国际生活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来的董事长(杨月秀)、监察人(李超群、康林总裁)已经变更成其他人,
而原来事业手册有如下图的内容,也被更换,官版网页首页也把他们两人拿掉
http://imgur.com/sKHvKuz
<<所以,当初大打旗鼓说是康林下的一员,现在也要打上个问号了>>
另外,在2/26,公司组织变更又有变化了
监察人变成"缺额"
※ 引述《ASROCK (永远羁绊)》之铭言:
: 网址:
: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4524
: 公平交易委员会新闻资料 105年3月2日
: 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于本(2)日第1269次委员会议通过,万霖福瑞麒国际生
: 活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霖福公司)从事多层次传销,变更销售商品,未于实施前报
: 备;招募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传销商,未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书面允许并附于参加契约;办
: 理传销商终止契约退出退货扣除非法定事项;未于主要营业所备置传销经营资料,违反多
: 层次传销管理法第7条第1项、第16条第2项、第21条第2项及第25条规定。另万霖福公司于
: 事业手册及说明会就总经理经历及公司经营状况为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表示,违反公平
: 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该会就万霖福公司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及公平交易法规定,
: 各处新台币(下同)50万元罚锾,总计处100万元罚锾。
: 公平会表示,万霖福公司停售“固力湛舞魅影”等商品未事先报备;招募限制行为能力人
: 为传销商未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书面允许并附于参加契约;办理传销商犹豫期间后终止契
: 约之退出退货,额外扣除行政费用3,000元,为非法定扣除事项;未于报备之主要营业所
: 备置传销经营资料,而系放置于公司登记所在地,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7条、第16条
: 、第21条及第25条规定。
: 公平会复表示,万霖福公司事业手册中全球总经理林君之经历载有“兴国管理学院 传
: 销科系兼任教授”,然据前身为兴国管理学院之中信金融管理学院表示,兴国管理学院时
: 期未设立传销科系,其虽曾发给总经理林君兼任教授之聘书,惟实际上林君从未在该校教
: 学。另万霖福公司于高雄说明会宣称“合伙人是全国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股东是上市公
: 司老板”、“万霖福公司104年1-4月业绩突破1.4亿元”,惟查目前中华民国全国商业总
: 会理事长非万霖福公司之合伙人,亦无投资及合作关系,且万霖福公司104年1月至4月营
: 业收入未达1亿元。是上开宣称核与事实不符,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
: (承办单位:公平竞争处;服务中心2351-0022、2351-7588转380;
: 新闻联系窗口:张志斌科长2351-7588转501)
: 更新时间:2016-03-02 10:48:10
公平会发布的这项裁决中,我觉得有一些值得后续讨论的是
尤其在直销业更应来探讨
讨论一
以此案例
"事业手册及说明会就总经理经历及公司经营状况为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表示"
我认为,在明确有此项违反情形下,那么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的第21条
"传销商于前条第一项期间经过后,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
退出多层次传销计画或组织,并要求退货。
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领之日起算已逾六个月者,不得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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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是否应该"自动"视为无效,应改成无限期可以退货。
说白话,因为是被骗才加入(公平会以认定为虚伪不实),那么应该不需任何诉讼程序
直接由公平会代位判还。也许加入了这项法则,这样台湾的直销业才能更健康。
在万霖福瑞麒这事件中,我算很早就质疑该公司所宣称中,与乡林或赖正镒间的关系
在后来,我也鼓励一些受害版友(无论直接间接),针对这点去打,而现在公平会此文一出
我认为公平会或消保官应该更积极的提供协助求偿服务,因为有许多被害人并不敢诉诸
法律(怕官司、小钱<4万6>)就算了,但这样只会让不良直销越做越大。
讨论二
这家公司第二个风波,则是O2O事件,在这事件中,该公司经销商,对外招揽会员时
宣称与多家知名厂商合作,而后被厂商公开否认,在闹上新闻事件后,该公司宣称为
其为经销商在宣传会上"口误",简单的来说,都是经销商的错啦。
但假设我因此<相信与多家知名厂商合作>而加入<为加入而购买了4万6的商品>,
并过了6个月,<而后被证明其宣传为假>,请问,是否还应受
<<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领之日起算已逾六个月者,不得要求退货>> 这项限制,
当然,可以预期的,公司一定会说那是经销商讲的,与公司无关
但各位也知道,要跟上线求偿,除非动到官司,否则难度是很高的
大部分的受害者,自然是不了了之,因此又让这类直销公司继续坐大
像这种案例,各位有无看法,可以让传直销管理法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