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6-1

楼主: anglesong (小雨)   2024-06-26 16:09:00
林小姐
捐钱给台大一万元喔
哈 你从我身上卡的好处可多了
你手段那么恶
做亏心事 捐钱齁
帮妳科普一下刑法
下次齁 人家盛饭菜 还故意关灯耶
我没遇过这么下流的
如果你的招数是持续用触犯刑法来取得
那我也蛮好奇 你到底可以继续怎样搞人
王先生
你实况留底为什么要删
你怕什么东西
哈 还在装可怜喔
该不会只能靠情勒赚流量吧
加油拉 你也不过是这种咖而已…
不懂尊重人 还要装乖小孩喔 呵
第 二 编 分则
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条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无故以开拆
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
第 315-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
部位者。
第 315-2 条
意图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前条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有前条第二款之行为者,亦同。
制造、散布、播送或贩卖前二项或前条第二款窃录之内容者,依第一项之规定处断。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15-3 条
前二条窃录内容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第 316 条
医师、药师、药商、助产士、心理师、宗教师、律师、辩护人、公证人、会计师或其业务
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职务之人,无故泄漏因业务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 317 条
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漏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第 318 条
公务员或曾任公务员之人,无故泄漏因职务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六万元以下罚金。
第 318-1 条
无故泄漏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 318-2 条
利用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犯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条
第三百十五条、第三百十五条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二之罪,须告诉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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