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数57天】
生平头一遭申请试题疑义,索性把申请内容放上。
[第12题]
甲受A辱骂而怀恨在心,当日深夜毒死A之爱猫。乙诱拐A之15岁女儿,在外同居。丙散播谣言毁损A之友人B之名誉,B因而心情郁闷在外喝酒。于返家途中,不慎落水死亡。丁与A暗恋多年之戊结婚,A大受打击而精神崩溃。上述情形,A得对何人请求非财产之损害赔偿?
(A)甲 (B)乙 (C)丙 (D)丁
官方答案选项为B
我的答案选项为A,理由如下:
一、依据“台湾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号民事判决”:
当他人侵害宠物所有人对于宠物之所有权时,无论宠物系受伤或死亡,宠物所有人所得请求之金额均不限于宠物市价之价值利益,而应包括回复宠物之完整利益,并“得请求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二、本题:
(一)“甲受A辱骂而怀恨在心,当日深夜毒死A之爱猫。”系属上开判决所述“他人(即甲)”侵害“宠物所有人(即A)”之所有权,使该宠物(即A之爱猫)死亡之情形,自得依判决内文所载,A向甲“得请求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二)答案A为正确。
建议答案选项:A、B
[附录]我之前在LAW版的PO文
https://www.ptt.cc/bbs/LAW/M.1632621441.A.D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