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数64天】
本日有感:
一、老先生是图书馆的常客之一,忽发对我说:天气冷,要注意保暖。
我:好,你也是。
心暖暖的。
二、昨晚进度写到一半不自觉昏睡,醒来时天已大亮,ptt告诉我“你已断线”...现补上。
本日进度节录
热腾腾当天刚出炉的释字811
一、公教人员保险法禁止公保与其他社会保险重复加保,是否违宪?
涉及宪法上财产权之保护
(一)保护领域:J400→C15旨在确保个人依财产之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能,并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
(二)限制:凡使基本权无法完善行使者均构成限制。“禁止重复加保”影响未来保险金之请领给付,系对个人财产之规划使用形成限制。
(三)限制合宪性:
1.形式:依据公教人员保险法,符合法律保留(J443理由书)。
2.实质:
(1)审查密度:较宽松
理由:立法者对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建构,本享有较大之自由形成空间,包括公保养老给付在内之各种社会保险给付之请领要件及金额。
(2)比例原则
合理利益:避免对于被保险人产生同一保险事故得重复请领给付之不当诱因,其所追求者系正当公共利益。
合理关联:立法者盱衡国家财政资源之有限性、人口增减及结构变迁可能对社会保险带来之冲击等因素而为禁止重复加保之规范,其手段与目的具备合理关联。
(四)结论:合宪
二、违法解职(聘)处分嗣经撤销之复职(聘)者,申请办理追溯加保,其重复加保期间之年资是否应采认为公保养老给付之年资?
此种重复加保系因有关公权力行为所致,非可归责于被保险人,究与通常情形之重复加保有所不同。此时如不予采认重复加保期间之养老给付年资,则就被保险人原得请领公保养老给付之权利势必造成减损。原据以退保之事由自始不存在,得为被保险人之资格当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