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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提出“两岸订定协议监督条例”草案,民进党立院党团明天将开党团会议讨论,希
望能下周能送议事处。草案完整版本今天曝光,根据条文内容,立法院对于协议草案之审
定,应于90日内完成,对协议本文之审查,应于30日内完成,但经决议可以展延10日,协
议草案与协议本文之审查若逾期未完成,视为同意,此条文被讥为“张庆忠条款”。且过
去民进党曾主张,两岸协议最终要经公民复决,新版本也已删除。
民进党团在2014年1月曾提出“台湾与中国缔结协议处理条例草案”,新版则改称“两岸
订定协议监督条例草案”,但内文未特别定义什么是“两岸”,仅在第1条说,“本条例
未规定者,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
新版的草案规定,两岸签署协议前、中、后三阶段则都有应遵守的程序,签署前陆委会应
向立法院提出专案报告并备质询,报告内容包括在谈判前要提出谈判计画,谈判中要说明
正式谈判进展,谈判后要说明预期效益、国家安全影响与其因应措施。
而为落实资讯公开、人民参与,陆委会在谈判前要先蒐集舆情反应、掌握利害人关系需求
,谈判中要持续听取各界意见,谈判后要持续掌握利害关系人受协议施行的影响情形,并
向立院报告。不过2014年的版本,向立院报告的最高层级阁员是行政院院长,新版则降为
陆委会主委。
此外,立法院对于协议草案之审定,应于90日内完成,对协议本文之审查,应于30日内完
成,但经决议可以展延10日,协议草案与协议本文之审查若逾期未完成,视为同意。协议
经立法院审议若未通过,陆委会应通知对方,“视需要作后续处理”。
经济民主连合召集人赖中强质疑该条文是“张庆忠条款”,因为前立委张庆忠就是据此让
服贸协议通过,才引爆太阳花学运。不过民进党团干事长吴秉叡昨已出面解释,此条文是
因为一定要清楚让对方知道审议时间,非张庆忠条款。
社民党也发布新闻稿批评,过去自动生效条款的失当,已经导致318运动,不明白民进党
为何要挖坑给自己跳。社民党全国委员严婉玲批评,自动生效条款对于民众甚至是朝野,
都是显而易见的“地雷区”,民进党为何要挖坑给自己跳?相关条文应更符合民间版的精
神。
民进党版本
立法院对于协议草案之审定,应于90日内完成,对协议本文之审查,应于30日内完成,但
经决议可以展延10日,协议草案与协议本文之审查若逾期未完成,视为同意。
国民党版本
张庆忠表示:依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61条,“各委员会审查行政命令,应于院会交
付审查后三个月内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视为已经审查”,他依此认为“服贸协议早该
生效了” <=======因为这件事后来搞太阳花学运
所以国民两党版本有啥不同,有人能指点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