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nke (谢烟客)》之铭言:
: 民国宪法,先看下面的:
: 第26条
: .... 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 ....
: .... 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法律定之。....
: 第64条
: .... 各省 .... //各省是指单独一省——台湾省么?还是台湾有大于1省?
: .... 蒙古 ....
: .... 西藏 ....
: 第91条
: .... 每省 .... //每省是指单独一省,还是台湾有大于1省?
: .... 蒙古 ....
: .... 西藏 ....
: 那么,在民国宪法中,规定各省,每省的文字意义何在?写有蒙古,西藏文
: 字既然不是“民国国有疆域”是否已经违反国际法了?XDDD
: 或者说,民国宪法是一部国际法?召开的国民会议是国际会议?还是选举产
: 生的是地球首脑?XDDD
: 由此可见,您对宪法的释法比法官厉害多了。
: 抗日战争时期,有个名词叫沦陷区。即:被他人占领的地方。那么,在八年
: 时间(其实不止八年),中国就是分裂的?显然不是。如果被别人非法占领
: 就自然拥有法理,显然您是在有意忽视国际法。现实就是:大陆不承认在台
: 民国的合法权,在台的民国也不承认在大陆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否则,我
: 们假设一下,如果菲律宾出兵占据台湾西部。民国是否即可立即承认被占区
: 域不再受自己管辖,不再是自己现管的区域?如果您认为可以,显然,属于
: 逆来顺受型。那就没什么好讨论了。民国也就没了存在的必要了。
: 而站在民国角度,定义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增修条文),是正确的,却并
: 不是在民国宪法中承认大陆非民国固有疆域。其意义是大陆地区(原国民官
: 方口中的“匪区”)因“匪占”(说白了,匪也是指一国之内发生的患)暂
: 未能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罢了。
: 在没有国与国间通行的国际法之前,仍是有规则的。即:原国家主体承认分
: 离。比如:交趾(越南)自明清时期才脱离,被国家主体承认(无论是主动
: 还是被动)。
: 民国与人民共和国相互间自认的疆域高度重合;自二战结束后,又从来没有
: 过相互承认其合法权。国际上也从来没有形成合法性,更没有既成事实。
: ——即,72年前民国针对大陆的国际“打压”,72年后人民共和国针对台湾
: 的国际“打压”。都是秉承一国概念。
: 在有纷争的这一国中,谁是主体?就所管理的人口,所管理的土地,显然是
: 有答案的——这不是以自由度,是否民主,人均GDP为转移的——否则,香
: 港就是国家主体了?那就搞笑了。——这也是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
: 国自然取代民国的原因。那么,没有国家主体认可的独立,根本不可能实现。
: 这也就是为什么台独人士在台湾非要置民国于死地,宣扬民国早就不存在的
: 原因。
: 只可惜,历史脉络是清晰的,历史也是有沿续性的。就算是在台的民国亡了,
: 台独也不大可能实现。只有一个可能:大陆和台独+国际上支持台湾独立的国
: 家打上一架,并要求人民共和国承认台湾合法脱离的地位(不能是不平等条约
: 啊,不)平等的话,有可能被下一个国家继承者推翻)。
修宪门槛太高吗?
那就废省,废陆委会,废国统会。
拒绝用冻,终止这些暧昧不明的动词,
让中国有机会吃我们台湾人的豆腐。
更绝一点把故宫的东西送回大陆(是哪个大陆?),
这不属于我们台湾人的,我们早放弃主权了!!!
台湾人说好不好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