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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一下重点
有个技师受聘营造厂
同时跑去开了一间技师事务所
(照理说是不行,业界都认为不行)
工程会居然核准了
但营造厂所在的地方政府把他送惩戒记警告
技师不服,告上法院
法院判技师赢,撤销惩处
理由是
法院觉得营造技师同时开技师事务所
没有违反营造业法第34条“在原营造厂继续性从业”、“非营造厂定期契约劳工”、“未
兼任其他营造业职务”的规定
看完有点震撼
这判例一出,原来业务互不相犯的开业技师和营造技师
是不是开始可以争取对方工作了呢?
营造技师出来开业影响可能不大
因为开业要赚到钱还要有业务能力
但开业技师也进营造受聘,一下多好多人
受聘行情会不会有影响呢?
各位前辈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