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ShiinaKizuki: 黄牛不是犯法?犯法的东西本来就不能做 07/30 23:22
: → ShiinaKizuki: 那些犯法还理直气壮的人真的是超哈 07/30 23:25
: 嘘 sliverexile: 转卖就是违法的 日本已经有转卖票的被抓好几个了 07/31 00:53
: → sliverexile: 私下想怎么找人代排没人想知道 公开转卖就是有问题 07/31 00:55
我找了一下台湾黄牛相关法条
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 64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
一、意图滋事,于公园、车站、轮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场所,任意聚众,有妨害公共秩
序之虞,已受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购买运输、游乐票券而转售图利者。
三、车、船、旅店服务人员或搬运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员,纠缠旅客或强行揽载者。
四、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于约定报酬后,强索增加,或中途刁难或虽未约定,事后故意讹
索,超出惯例者。
五、主持、操纵或参加不良组织有危害社会秩序者。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 第 10-1 条
政府应致力于保障民众近用文化创意活动之权益,确保艺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
将艺文表演票券以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贩售者,按票券张数,由主管机关处票面金
价之十倍至五十倍罚锾。
以虚伪资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购买艺文表演票券,取得订票或取
票凭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主管机关为调查或取缔前二项违规事实,得洽请警察机关派员协助。
主管机关对于检举查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行为,除应对检举人身分资料严守秘密外,
并得酌予奖励。对于检举人身分资料之保密,于诉讼程序,亦同。
前项主管机关受理检举案件之管辖、处理期间、保密、检举人奖励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
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所以就台湾的法规来说,这议题所讨论的对象看起来没有法律责任
另外,这种“价值判断”的议题,用法条来论证其实是很奇怪的事情。
你觉得一件事情好还不好,难道今天法条一变,你看法就变了?
或者是你今天移动到一个法条不一样的地方,你看法就不一样了?
我个人觉得,会把拿法条出来的论述者,
通常是在掩盖自己道德推理中的断层
: 推 aass173656: 代买跟黄牛还是有点不同,不过上面都有人护到说有钱 07/31 01:58
: → SangoGO: 我没有说代买不行,但你不能把黄牛与转卖说成代买啊 07/31 09:24
这个是我另外一个不太确定的地方
我也觉得黄牛观感不好,但是:
情况1. 我用3000元跟黄牛买一个300元的商品
情况2. 我用3000元请人帮我代买一个300元的商品
这两种情况对其他想买该商品的人来说有什么区别吗?
还是大家觉得情况2 根本不可能发生,
会找人代买通常顶多付个600元去买300元的商品,
所以即使大家都找代买、造成溢价后也还算是个大多数人觉得ok的价格?
但我总觉得只要有需求的话,总是会有人掏钱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