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nkanseiki (戦舰栖姫)》之铭言:
: https://pbs.twimg.com/media/GNyD5KubwAA0Wri.jpg
: 非常感谢您给我这样的正面答复!
: 蛤?
日本的状况不清楚,
台湾特休虽然一定要给劳工使用,但对于临时请假的态样不同,
也是有拒绝的空间,以免劳工权利滥用
这边先了解一下,台湾的特休在劳基法里是有这样写道的: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应给予特别休假
->这是特休的来源,也是规定雇主"一定"要给劳工使用特休
特别休假期日,由劳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于企业经营上之急迫需求或劳工因个人因素,得与他方协商调整。
->事前预告使用特休,原则上雇主只能跟劳工协商调整,并没有拒绝的空间
->>如果雇主“事前”要拒绝劳工使用,雇主要举证其拒绝使用的正当理由
但反过来看这个条文就是:劳工必须“排定”而使用
劳工必须预先通知雇主,让雇主有缓冲时间
->而不能把特休像一般的病假一样,可以作为事后临时使用
所以有些人明明就是旷职或找不到正当理由就先请假,事后回公司上班再想使用特休
雇主这边可以正正当当的拒绝 (可参考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4号判决见解)
甚至在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111号判决也有提醒到,
出勤时间前不到几个小时才提出特休申请,也可能有违反民法第148条而构成权利滥用,
届时要是造成雇主的损害,雇主也可以依损害赔偿请求劳工负责
简单来说:
->劳工请特休,应预先一段相当的期间通知,使雇主得以事先因应
->劳工缺勤若能举证出正当理由(急迫或突发事故),雇主不得拒绝使用特休
->反之,劳工缺勤无正当理由,则属旷职,雇主可不同意事后请特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