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文源自巴哈场外 经过原作者同意转载)
原文:https://forum.gamer.com.tw/Co.php?bsn=60076&sn=98203493
蔡易余委员在FB有贴出卫福部建议修正条文说明,其中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的立法理由如
下:
来源:
https://tinyurl.com/3d7h9zsc
https://imgpoi.com/i/GJWNCB.jpg
三、现行第一项第三款儿童或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缩或羞耻之图画,
包含儿童或少年色情图画(如漫画、绘画等虚拟儿童色情产物),倘持有虚拟儿童色情图画
对望之刺激其关联性,观看后可能采取实际行动伤害儿童或少年之行为。
为防制真实存在之儿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制削,保护其身心健全发展,第一项第三
款所称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
爰参酌日本“儿童买春、儿童色情关系行为等规制及处罚并儿童保护等相关法律”,针对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制造之儿童或少年色情仿真图画、拟真之儿童或少年色情图画,及以
真实存在之儿童或少年为创作背景之色情图画,因有侵害个人法益之虞,严重侵害儿童或
少年隐私权及名誉权,有处罚之必要。
爰此,第一项第三款所称图画,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制造、拟真绘制或以真实存在之儿童或
少年为创作背景之色情图画为限,其余儿童或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
之图画除仍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外,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采取明确可行之防护措施, 限制儿童及少年接取、浏览,以确保其身心得以健全
发展,并此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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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立法理由87%是非法律人且法律观念极差的烂司长张秀鸳写的,虽然后段文字有参酌沈
伯洋的提案加入立法理由当中(仅这部分以玆鼓励),
但这显现他的逻辑思考力极差,竟然写出前后矛盾的文句,而且到现在还听不懂立委讲的
话啊?
无论是民进党的加州大学尔湾分校犯罪与法律社会学博士之知名刑法学者立委沈伯洋、台
大律师立委蔡易余、有连署的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硕士立委苏巧慧等人,都明确在“院总第 20 号 委员提案第 11003400 号”之立法理由跟你讲了:
(来源:https://tinyurl.com/ycyv3hy4 )
“并假设持有虚拟儿童色情图画对欲望之刺激具关联性,观看后可能采取实际行动伤害儿
童或少年之行为;惟此假设欠缺实证研究,未考虑单纯持有者却未犯下相关犯行之人”
或者是国民党的非法律人立委罗廷玮、有连署的前检察官立委吴宗宪、冬瓜标的儿子颜宽
恒等人,都明确在“院总第 20 号 委员提案第 11003941 号”之立法理由跟你讲了:
(来源:https://tinyurl.com/y5mtzmam )
“惟观其立法理由‘儿童色情图片对欲望刺激有关联性的,观看后可能会采取实际行动伤
害儿童。’等相关定义于真人图片及虚构作品之间过于模糊,且目前并无实证研究与在地
经验支持其观看色情儿少动漫会对真人儿少采取实际行动之论点。 ”
我国113席立委根本就没有任何一位立委支持你张秀鸳的观点(至少目前没有),就是所声
称的“观看有虚拟未成年之性相关表现图画可能会去伤害真实未成年人之行为”
,87司长你醒醒好吗?
只要张秀鸳这种看到黄子佼会说浪子回头很重要、处理剀剀虐死案时却是在跟地方政府玩
踢皮球游戏的烂狗官还在当官,我国的未成年人就永远无法获得真正且有效的保护,真是
台湾的大不幸啊!
不过之后这些提案都会进党团协商,希望沈伯洋、蔡易余、罗廷玮等立委进入协商时能够
生出在立法理由写明“无实证研究观看有虚拟未成年之性相关表现图画可能会去伤害真实
未成年人之行为”之类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