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11108240 (楠梓洁西卡)》之铭言:
: 1.儿少性影像、以真人所绘制之色情图画、AI生成之拟真色情图画依儿少性剥削条例规定处理。
: 2.动漫(含二次元创作)如内容含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依刑法第235条处理。
: 3.儿少不宜观看者,依儿童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6条,请平台业者补正相关防护措施(如警示性防护、阻拦性防护、严格年龄限制)。
: 4.ACG相关代表协会应正式函文卫福部,对今日形成共识部分为法令解释。卫福部请尽速函释与发文者,并副知今日与会委员办公室及法务部。
黄捷解释的比蔡易余清楚
第四点黄捷下了指导棋
比起蔡易余只提到前三点更让人有安心感。
这部份正是接下来的重点
1. 黄捷要ACG相关代表协会自己函文
台湾目前有哪些ACG相关团体? 他们都已经着手函文了吗?
2. “今日形成共识部分”是要交由ACG相关团体来写吗?
3. 卫服部函释如果照着上面三点写 有足够法律效力吗? 还有没有漏洞可钻?
4. 如果卫服部函释一直拖怎么办?
我觉得这个过程一定要有专家参与才行